供行動不便者使用升降機設置準則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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供行動不便者使用升降機設置準則 (2004/4/8)

供行動不便者使用升降機設置標準(殘障用降機)依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一百七十四條 供行動不便者使用之升降機,應裝設點字、語音系統及供其使用之操作盤,其出入口淨寬度不得小於八十公分,升降機出入口前方應留設直徑1.5公尺以上之輪椅迴轉空間。 設置標準(依據公共建築物供行動不便者使用設施與設備施工手冊)
  • 2-8.3.6出入口寬度:升降機出入口之淨寬度不得小於80公分。 
    2-8.3.7組合單元: 
    3.7.1門: 
    3.7.1.1升降機寬度未達200公分者,需避免於中間開門,以免坐輪椅者在機廂內無法靠邊停靠。 
    3.7.1.2機廂兩方向開門時,開門位置需一致。 
    3.7.1.3門開關速度:升降設施門開關速度需配合下肢障者進出之速度,供行動不便者專用之升降設施,開關速度至少需延緩30秒鐘以上,與其他人公用時,開關速度至少需延緩10秒鐘以上。 

    3.7.2扶手: 
    機廂內除開門之一側外,需於璧面設置扶手,單到扶手之設置高度約75公分,雙道扶手設置高度分別約65/85公分,扶手之設置寬度與機廂同寬,直徑需在3.2- 4.5公分之間,與璧面距離需在5公分以上,扶手需固定不轉動,使用不易折斷之材質並經防滑處理。 
    3.7.3後視鏡: 
    機廂對門之一側需設置安全玻璃製之後視鏡(幫助坐輪椅者觀察後方和操控輪椅),其下緣距機廂地板面約70公分,寬度與機廂同寬,高度約90公分。 
    如為雙向開門者,於雙向開門處上方設置凸面鏡;或機廂璧體(或機廂門對面壁)為玻璃構成者,於開門處上方對面設置凸面鏡,其凸面鏡之尺寸建議為寬30公分至35公分之間、高20公分以上。 
    3.7.4操作盤: 
    3.7.4.1型式: 
    3.7.4.1.1橫式操作盤:操作盤之按鈕需在坐輪椅者手可及之範圍。
    3.7.4.1.2直式操作盤:直式操作盤上按鈕旁之符號和數字需採用浮凸點字(可視需要併設點字),供視障者使用(浮凸字或點字若設於橫式操作盤上,視障者必須蹲下觸摸,十分不便)。 
    3.7.4.2設置高度: 

    橫式操作盤之中心線需距地面80- 100公分之間(坐輪椅者手可及之範圍)。 
    3.7.4.3語音系統: 
    報知樓層數、行進方向和門開關情形,或以單聲鈴響表示單數樓層、雙聲鈴響表示雙數樓層(後者必須配合各樓層升降設施門框兩側設置之樓層浮凸標示,方能發揮作用)。 
    3.7.4.4浮凸字: 
    升降機直式操作盤旁操作按鈕之符號和數字,需符合視障用之點字。 
    2-8.3.3樓層浮凸標示、升降機外按鈕和光電感應器: 
    無障礙升降設施門框兩側需設置樓層浮凸標示,並需併設點字,樓層浮凸標示之尺寸(單字)需在8公分×8公分以上,(雙字時)每字得為寬6公分×高8公分,其中心線需距地面130- 140公分之間(視障者站立時手可觸及之範圍);設於升降設施外之操作按鈕,其中心線需距地面80- 110公分之間(坐輪椅者手可及之範圍);升降設施下方10- 70公分之間設置光電感應器,可感應到坐輪椅者接近時自動開門。